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YDV-111-重訴-475-20241001-5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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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7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 法定代理人 黃清結 特別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被 告 如附表二「被告欄」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之內容,應更正為本裁定所示之 附表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判決附表二 漏列黃甦為被告),本院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附表二:當事人年籍資料表(被告部分) 編號 稱謂 姓名 住所地址 1 被告 黃徐鑾玉(即黃宏章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鎮區○○路0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黃耀模 住同上 2 被告 黃耀模(即黃宏章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3 被告 黃淑珍(即黃宏章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鎮區○○路0段00巷00弄0號 訴訟代理人 黃耀模 住○○市○鎮區○○路0段00號 4 被告 黃淑妃(即黃宏章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鎮區○○街00巷0號 訴訟代理人 黃耀模 住○○市○鎮區○○路0段00號 5 被告 黃淑芬 住○○市○○區○○○路0號 居1049, 2nd Ave #4 NYNY 10022 6 被告 黃耀嵩(猝於美,65.5.8出境美國) 住○○市○○區○○○路0號 7 被告 黃澄芬 住○○市○○區○○路000號6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 8 被告 黃瑜芬 住○○市○○區○○路000號12樓之9 9 被告 黃甦 住○○市○○區○○路000號 10 被告 黃琮翔 住○○市○○區○○○街00號4樓 11 被告 黃兆永 住○○市○○區○○○道000巷0號2樓 12 被告 黃兆右 住○○市○鎮區○○街00巷00號 13 被告 黃自立 住○○市○○區○○○路000巷0號 14 被告 黃俞鈞 住○○市○鎮區○○路0段000號 15 被告 黃翔麟 住同上 16 被告 黃勢霖 住○○市○○區○○○街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街00號 訴訟代理人 黃琮翔 住○○市○○區○○○街00號4樓 17 被告 包建萍 住○○市○○區○○街000巷0號6樓 18 被告 黃宇成 住○○市○鎮區○○路0段00巷0號 19 被告 桃園市政府 設桃園市桃園區縣○路0號 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20 被告 金滿億建設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0巷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楊雅淇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0巷00號1樓 訴訟代理人 廖年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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