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YDV-112-亡-66-20241024-2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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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66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鎮區○○路000號12樓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張麟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張麟勇(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段000號)於民國 00年00月0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 由 一、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 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失蹤人之姪女,相對人於 民國55年12月1日自自宅離家出走後失蹤,經相對人女兒張鳳嬌於95年3月10日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申報失蹤人口協尋,相對人下落不明迄今已近58年,音訊杳然,生死不明,相對人女兒已亡歿,相對人現無直系血親親屬尚存,聲請人經戶政事務所通知應辦理死亡宣告而為聲請,前經聲請本院准以112年度亡字第6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 、桃園○○○○○○○○○函文等件為證,並有本院查閱相對人之二親等親屬關聯查詢結果資料及桃園○○○○○○○○○回函在卷可憑。再相對人查無收入、勞保投保及就診、在監、入出境紀錄,有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被吿前案紀錄表、內政部移民署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健保就診紀錄及107至111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復本院函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提供失蹤人之協尋結果,據覆稱:張民迄未尋獲,而本分局派員現地查訪,已查無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地址存在等語,堪認聲請人所陳為真。 四、本件相對人於55年12月1日失蹤不知去向,音訊杳然,迄今 生死不明,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姪女,為有利害關係之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於相對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又本件相對人係於55年12月1日失蹤,計至62年12月1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可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