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YDV-112-亡-68-20241125-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莊○○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莊訓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莊訓達(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0號)於民國10 5年2月16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 由 一、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 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失蹤人之兒子,相對人於 民國98年2月16日從自宅離家後無有聯繫,迄未歸返,生死不明迄今已逾15年,前經聲請本院准以112年度亡字第6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兩造戶籍謄本、 內政部警政署查捕逃犯網路公告查詢紀錄等件為證。再相對人查無收入、勞保及健保投保、在監在押、入出境或戶籍登記紀錄,有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被吿前案紀錄表、內政部移民署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勞工保險及健康保險投保資料、109至111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桃園○○○○○○○○○112年11月28日桃市壢戶字第1120013101號回函附卷可稽。另本院查詢相對人通緝記錄表,僅查得相對人曾因犯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未到案執行,於92年12月24日陸續因案受通緝,嗣亦因各案時效完成而經撤緝,現尚餘3案至126年9月16日止始時效完成等情。復本院函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提供失蹤人之協尋結果協訪相對人最後住所地,據覆稱:相對人未居於該處等語,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2年11月30日中警分刑字第1120092464號回函暨所附查訪紀錄表在卷為佐,堪認聲請人所陳為真。 四、本件相對人於98年2月16日失蹤不知去向,音訊杳然,迄今 生死不明,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為有利害關係之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於相對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又本件相對人係於98年2月16日失蹤,計至105年2月16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可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