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YDV-112-保險-4-20250122-2
字號
保險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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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玉芬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 服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112年度保險字第4號第一審民事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 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萬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