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YDV-112-司執消債清-69-20250226-4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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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9號 債 務 人 簡姵珊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居基隆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4 樓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住同上 代 理 人 施世宏 住○○市○○區○○○路0段00號6樓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至10 樓及68號1樓、2樓、2樓之1、7樓、9 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映蓉 住○○市○○區○○路0段000號10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代 理 人 何宣鋐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蔣祐誠 住同上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孫芯渝、施欣妤 住○○市○○區○○○路0段00號15樓 之1 債 權 人 上騰嘉國際有限公司 設苗栗縣○○市○○里0鄰○○街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秀錞 住同上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 債 權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4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秦劍鋒 住○○市○○區○○路0段0號14樓 債 權 人 姚惠鐘 住○○市○○區○○路0段000○0號 送達代收人 王柏興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本院已於民國 113年10月4日裁定處分方式,並公告且送達各債權人。而債務人所解繳與保險解約金等值之現金新臺幣1萬3,721元到院,足以認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 附表: 112司執消債清第69號資產表 編號 財產 113年10月4日裁定之處分方式 備註 1 不動產 不足清償抵押債權。無變價實益,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應予返還債務人。 不動產設定有多順位抵押權,現經基隆地院實施強制執行拍賣程序,依最低拍賣總額可見已不敷清償抵押債權。 2 汽車 設有動產抵押債權,無變價實益,應返還予債務人。 設有動產抵押權,經抵押權人陳報實際債權後,顯無餘額;且據債務人陳報此部分財產業經拍賣,實無清算價值。 3 機車 設有動產抵押債權,無變價實益,應返還予債務人。 共有兩輛機車,均設有動產抵押權,經抵押權人陳報實際債權後,顯無餘額而無處分實益。 4 保單解約金 債務人已解繳等值現金新臺幣1萬3,721元到院,保險契約應返還予債務人。 債務人對於南山人壽之保險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