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YDV-112-國-20-20241105-5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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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2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金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權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 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2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又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其抗告不合法,且無從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9日本院112年度國字 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惟關於法院所為命補正上訴聲明及徵收裁判費之裁定,核屬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並無得抗告之明文,且抗告人亦非針對訴訟標價額核定為抗告,有其抗告狀在卷可參,依上開說明,自屬不得抗告之裁定。從而,原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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