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YDV-112-國-20-20241105-6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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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權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萬4,4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 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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