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YDV-112-國-20-20241212-8
字號
國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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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2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金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權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 納抗告費用。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茲依前開規定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