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YDV-112-婚-119-20250227-3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11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沈孟生律師 吳婕華律師 蔡佩諮律師 複代理人 楊明瑜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黃杰律師 複代理人 李家徹律師 程序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程序監理人乙○○之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陸仟元,由被告丙 ○○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   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   事件法第16條第4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   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   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   新臺幣(下同)5,000 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 ,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院前以112年度婚字第119號裁定選任乙○○社工師   擔任本件離婚等事件之未成年子女丁○○、戊○○之程序監理人 ,有卷附本案民國113年6月11日民事裁定在卷可佐。程序監理人乙○○已進行閱卷、分別與兩造、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之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班導進行訪談,實際深入瞭解兩造對未成年子女之教養情形、監護意願、未成年子女實際受照顧狀況及需求,並提出書面報告建議到院。本院審酌程序監理人已確實執行職務,自應酌給報酬。從而,爰依上揭標準,審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之行業別執行相關業務的一般收費標準、暨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之聲請內容(兩造對程序監理人聲請支給報酬之金額均未表示意見),爰核定程序監理人之酬金為36,000元。又本件係依被告之聲請而選任程序監理人(見本院卷三第3頁背面),被告當庭表示願全額負擔程序監理人酬金(見本院卷三第4頁),故認本件程序監理人之報酬應全部由被告負擔。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甘治平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