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YDV-112-婚-301-20241216-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301號 反請求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育祺律師 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乙○○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反請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萬5,1 84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反請求。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條第1項、第77之13條、第77之14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本件兩造間離婚等事件,反請求原告具狀於民國113年1月26 日反請求聲明:㊀請准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離婚;㊁反請求被告應給付反請求原告新臺幣(下同)40萬元,及自本件離婚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㊂反請求被告應給付反請求原告10萬元,及自本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變更聲明,並於113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為:㊀請准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離婚;㊁反請求被告應給付反請求原告40萬元,及自本件離婚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㊂反請求被告應給付反請求原告375萬8,882元,及其中10萬元自113年1月26日起、其中365萬8,882元自113年10月1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上開反請求聲明之所據,依反請求原告之主張分別為離婚、 離因損害賠償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屬家事訴訟事件,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前揭規定,離婚部分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離因損害賠償(40萬元)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375萬8,882元)部分應徵收裁判費4萬2,184元,合計應徵收裁判費4萬5,184元。 二、惟反請求原告未繳納上開裁判費,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