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無效
日期
2024-10-02
案號
TYDV-112-婚-368-20241002-2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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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3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 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古罄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