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YDV-112-家暫-186-20241231-1

字號

家暫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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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暫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楊文德 相 對 人 黃惠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聲請暫時 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暫時處分之內容,應具體、明確、可執行且以可達成本案聲請之目的者為限,並不得悖離本案聲請或逾越必要之範圍,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第5條亦分別訂有明文。而衡諸暫時處分之立法本旨,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是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即為暫時處分之事由,應由聲請暫時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10年9月10日調解離婚,未成年 子女楊○○(姓名詳卷)之親權經本院裁定由聲請人為主要照顧者,惟相對人不服提出抗告,現由本院以111年度家親聲抗字第65號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下稱本案)審理中。兩造於110年10月16日協議輪流照顧未成年子女1週,惟相對人提出暫時保護令,並自112年7月15日起不交付子女予聲請人。本案於112年7月31日諭知相對人不得拒絕聲請人申請之監督式會面,以及聲請人得於照顧週每晚8至9時與未成年子女視訊,惟相對人2度拒絕監督式會面,還稱不知聲請人得向家防中心申請監督式會面,而聲請人與子女視訊品質則每況愈下,視訊初期子女與聲請人快樂視訊,還會親親道別,如今視訊一開始就說不想視訊、不想和聲請人講話,且相對人多次讓聲請人看著椅子,不願將鏡頭轉向子女,或稱要搭車不便視訊。爰聲請暫時處分,聲請於本案確定前,聲請人得依兩造協議輪流照顧子女1週等語。 三、經查:(一)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楊○○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 擔,前經本院裁定由兩造共同任之,由聲請人擔任主要照顧者,相對人聲明不服提起抗告,現由本院以111年度家親聲抗字第65號事件審理中尚未終結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二)聲請人主張兩造已協議輪流照顧子女1週,惟相對人提出暫時保護令聲請後,拒絕交付子女由聲請人照顧,且拒絕社工監督式會面,消極不配合聲請人與子女進行視訊等情,固據提出兩造間LINE對話截圖、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中心函、視訊譯文等為證。(三)相對人對於兩造有輪流照顧子女協議固不爭執,惟表示其於提出暫時保護令聲請後,為保護子女先暫停輪流照顧協議,其於112年7月31日當庭提出社工監督會面作為會面交往方案,卻遭聲請人拒絕,嗣經法院協助調解達成視訊之新協議等語。(四)查兩造於本案112年7月31日同意協議以視訊與子女進行會面,聲請人稱其於112年8月3日晚上8至9時可以與子女視訊,之後輪到聲請人照顧週每天晚上8至9時都要和子女視訊,相對人同意此視訊方案等情,有本案112年7月31日筆錄在卷可稽。是兩造既於本案協議以視訊方式進行會面交往,則本件已難認有為暫時處分之急迫性及必要性,且聲請人提出視訊譯文,亦可見兩造有依前揭協議進行視訊,至於子女未出現於鏡頭、視訊時間過短或相對人搭車不便進行視訊等,應係未成年子女年幼或相對人須照顧子女所致,難認係相對人刻意阻礙會面之情事。(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未能釋明本件有核發暫時處分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羅詩蘋                    法 官 王兆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 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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