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繼承權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YDV-112-家繼訴-33-20241114-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健和 李弘美 李碩彬 李談池 李珈 李育萱 李盈萱 李昆叡 李玟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秀明、李小山間因本院112年度家繼訴 字第33號回復繼承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3,13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