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YDV-112-家繼訴-35-20241001-3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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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5號 原 告 莊翠美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晨忠律師 黃姵菁律師 被 告 莊來有 莊明彥 莊英君 莊雅雯 莊雅婷 莊英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事實理由欄內之附表一編號36及附表二編號 36關於「桃園市○鎮區○○段0000地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桃 園市○鎮區○○段0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