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YDV-112-家繼訴-45-20241224-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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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5號 原 告 黃李美涼 李春香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春景 原 告 李善聖 上2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黃智靖律師 上2人 共同 複 代理人 陳耀偉律師 被 告 李國鵬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吳庭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正本之附表一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附表: 編號 門牌號碼 坐落土地 建物面積 材質 分割方法 0 A屋 桃園市○○區○○路000號 上竹段496、496之1、307、307之1、307之2地號 68.67坪(227平方公尺) 鐵皮造平房 原物分配予原告李春景。 0 B屋 無 上竹段307之2地號 4.75坪(15.69平方公尺) 磚造平房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