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等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YDV-112-家親聲-266-20250122-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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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甲○○ 乙○○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廖希文律師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理由欄關於「丁○○」之記載,均應 更正為「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可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正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