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YDV-112-家親聲-301-20250324-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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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01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乙○○(甲○○之繼承人)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丁○○(甲○○之繼承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丙○○間履行協議事件,對於民國114年2月26 日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0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 定及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 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偉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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