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停止親權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YDV-112-家親聲-477-20250227-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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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77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對於民國114 年1月20日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7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 納裁判費,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 第1項規定及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偉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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