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YDV-112-家親聲-497-20241007-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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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97號 抗 告 人 甲○○ 住○○市○○區○○○街00號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4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用。查本件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 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古罄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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