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YDV-112-家親聲-510-20250123-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雷皓明律師 相 對 人 甲○○ 代 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張芸嘉、張祐瑄會面交往之時間、 方式暨兩造應遵守事項,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共同育有張芸嘉(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張祐瑄(000年00月0日生),兩造於105年8月15日兩願離婚,約定張芸嘉、張祐瑄之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由相對人單獨任之,並就會面交往方式達成共識,即張芸嘉、張祐瑄成年前,聲請人得隨時前往探視,並得於每年暑假期間接回張芸嘉、張祐瑄外出同遊同住一個月。兩造離婚初期,聲請人與張芸嘉、張祐瑄會面交往尚稱順利,惟自110年起,聲請人於週末期間前往張芸嘉、張祐瑄現住地即相對人之父張俊民、母丙○○住處,欲接張芸嘉、張祐瑄外出進行會面交往時,相對人之父、母均以張芸嘉、張祐瑄需寫作業、溫習功課為由,阻止聲請人接張芸嘉、張祐瑄外出同遊,聲請人僅能在張芸嘉、張祐瑄住處與其碰面短暫幾個小時,聲請人因此無法享有與張芸嘉、張祐瑄自由外出同遊之機會,且相對人之父、母平日亦不允許聲請人與張芸嘉、張祐瑄通話、視訊,致聲請人無法與張芸嘉、張祐瑄相處、接觸,導致張芸嘉、張祐瑄與聲請人碰面時,時常需私下偷偷與聲請人聯繫,聲請人為此已多次與相對人進行溝通,希望能依照原本之協議進行會面交往,然均未獲得正面回應,兩造原先所約定之會面交往方案屢生紛爭,為使聲請人得與未成年子女穩定會面交往,實有重新酌定明確會面交往方式之必要。為此,爰提起本件聲請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不同意聲請人變更會面交往方式,因為兩位未 成年子女都不同意,且未成年子女對聲請人已無感情了,且未成年子女目前是住校,每兩週的週五才返家,週日就要返校,寒暑假部分學校也都有安排冬夏令營,聲請人要看未成年子女只能在相對人家中碰面等語置辯。 三、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 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民法第1055條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希冀藉此「會面交往權」之規定,使未取得親權之他方父母,於離婚後得繼續與其子女保持聯繫,瞭解子女之生活狀況,看護子女順利成長,此不僅為父母之權利,亦有益於子女身心發展,蓋父母縱已仳離,仍宜儘量使子女有機會接受父母雙方感情之滋潤。又會面交往權,乃親子關係最後之屏障,適當之會面交往,不惟不害及子女之利益,反而可彌補子女因父母離婚造成之不幸,倘無探視會面機會,或任由兩造約定之探視子女期間方式過於疏離、不足或未完整適當而足為影響子女與父母間之互動者,甚而造成離婚後父母互動間之爭執,則為長久以來勢必將造成子女與未任親權之父母關係疏離,如此非子女之福,對於未任親權之他方而言亦不公平,是以法院審查應否變更時,應以未取得親權之一方探視權之行使,有無明顯不利於子女之情事以為斷。 四、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兩造原為夫妻關係,育有未成年子女張芸嘉(000 年0月00日生)、張祐瑄(000年00月0日生),兩造前於105年8月15日兩願離婚,並約定就未成年子女張芸嘉、張祐瑄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相對人單獨任之,相對人則得依兩造離婚協議書所示方式與張芸嘉、張祐瑄會面交往,然目前聲請人無法依前開協議與張芸嘉、張祐瑄進行會面交往等情,有兩造離婚協議書(見本院卷第9頁)、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10頁、第11頁)在卷可稽,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8頁),此情堪認屬實。  ㈡本院依職權囑託社團法人屏東縣社會工作者協會就聲請人進 行訪視,評估建議略以:「(1)兩造於105年協議離婚後,達成共識由相對人單獨監護,並全權支付被監護人生活開銷,而聲請人每月會至桃園探望被監護人們,或接被監護人們來屏東居住。直到108年因相對人母親管教被監護人芸嘉時,被監護人芸嘉回嘴,使相對人母親認為係聲請人管教問題所致,事後變不願讓被監護人們至聲請人屏東居住,而聲請人每月會至桃園探視被監護人們。直到今年四月份,相對人威脅聲請人,若其再持續與被監護人們會面,變要到屏東找聲請人家人,使聲請人感受到威脅,聲請人因害相對人會對其父母不利,其變無再至桃園探視被監護人們,後其有買手機予被監護人芸嘉使用,盼能私下與被監護人們聯繫互動,然亦遭相對人母親沒收阻攔,使其無法和被監護人們取得聯繫。(2)就聲請人所述,兩造離異後,其皆會於被監護人們生日、節慶時,寄送被監護人們想要的小禮物,亦會再會面交往時,給被監護人們文具用品,且被監護人們就讀幼兒園期間,其皆會至桃園幼兒園了解被監護人們就學狀況,今年四月亦有參加被監護人們國小之活動,然因聲請人探視期間,相對人母親皆會要被監護人們寫作業、複習作業,亦會對聲請人冷言冷語,亦阻止聲請人帶被監護人們出門,使其和被監護人們相處時間短少,皆無法好好深入相處,遂其希冀能有穩定的會面時間,可讓其帶被監護人們至外玩耍、互動,維繫親子間之關係。若聲請人所述為實,相對人及相對人母親之所為確實不友善,且已影響聲請人和被監護人們會面交往之權利,故請法官訂定合適之會面交往方式,使聲請人和被監護人們能有穩定且合適之會面交往時間及地點,以維繫彼此之情感」有該協會112年9月28日屏社工協調字第112244號函暨檢附訪視調查報告可參(見本院卷第88頁、第92頁)  ㈢本院依職權囑託社團法人台灣大心社會福利協會就相對人及 未成年子女進行訪視,評估建議略以:「目前未成年人1、2將邁入青春期階段,發展自我認同及社會認同,親子關係正向維繫有助未成年人發展,未成年人1、2為獨立個體,應鼓勵父母親親職合作,有助於未成年人之身心正向發展。關係人(即相對人之母)為未成年人之主要照顧者,多由相對人委託關係人協助會面,且經相對人說明關係人具有決策權力,理應共同促進未成年人與未同住方會面,以利未成年人身心健全發展。本次調查僅訪視未成年人1、2,聲請人居他轄由他轄訪視單位提供訪視報告,經評估兩造衝突包含金錢債務、未成年人手機使用,影響主要照顧方之教養不一致而有情緒,較難以理性處理未成年人會面交往議題,可先行針對兩造協談債務償還機制以及扶養費問題進行商討,建議先試行裁定前促進會面交往方式,由專業人員協助交付,再擬定漸進式會面之方式」有該協會112年11月13日(112)心桃調字第492號函暨檢附訪視調查報告可參(見本院卷第41頁、第44頁)  ㈣本院進一步囑託本院家事調查官就本件進行調查,家事調查 官實地訪視聲請人、相對人、丙○○與未成年子女後,提出報告略以:「本件經家調官與甲○○、丙○○及張俊民會談後,觀察其等意見的形成主要係以丙○○之意見為準,丙○○並為張芸嘉及張祐瑄之主要照顧者。丙○○對於乙○○與未成年子女會面的態度,受到過往金錢糾葛的影響,以至於對於乙○○人品的疑慮,加上兩造離婚之際乙○○未任親權人也讓丙○○反感,同時乙○○未負擔扶養費用、未告知的情況下到校探視子女,並給予手機聯繫、未告知的情況下與未成年子女通話,並隨著未成年子女逐步成長過程中所面臨的叛逆期,均在在加深丙○○抗拒乙○○與未成年子女接觸聯繫的意願。乙○○知悉丙○○所在意的金錢問題,但乙○○表示過去自己曾不慎淪為幫助詐欺,乃至於錢不見,且丙○○所稱之金錢借貸,乙○○否認,僅稱在婚姻期間有因家用向丙○○拿錢,但金額多寡已不記憶。本件會面交往無法順利進行,主要係大人間的金錢糾葛,惟丙○○不打算積極請求,乙○○亦未能具體澄清,雙方心結至此難以解開。關於乙○○與未成年子女互動之情形,丙○○及甲○○在意離婚之際乙○○不要監護權,乙○○則表示係考量屏東與桃園相距較遠,為便利甲○○行使親權,才未共同監護,不是不要小孩、丙○○及甲○○亦在意乙○○私下聯繫未成年子女,並未經同意給予未成年子女手機,乙○○在會談時,可以理解身為照顧方可能的擔心,同時對於丙○○照顧未成年子女表示感謝。另觀察乙○○與未成年子女視訊之情形,乙○○與未成年子女間的互動尚不至於生疏,未成年子女的表現亦是樂於與乙○○接觸的。丙○○過去以來除了祖母的身分外,同時亦身兼父母職,家調官於會談中觀察丙○○對於未成年子女照顧、管教的積極、用心,及在過程中所承擔的壓力及辛勞,建議丙○○應適時放鬆,特別是在未成年子女12、13歲的年紀,已無需照顧者時時刻刻呵護之年紀,反而是需求聆聽未成年子女之意見,並給予意見的回饋。乙○○在會談過程中,可以理解丙○○的抗拒,並意識過程中可能造成未成年子女的壓力,及未成年子女目前生活之狀況,乙○○可以退一步接受每月1次的單天會面交往,而不要求過夜會面交往之部分,而丙○○在會談過程中,雖然抗拒家調官所安排乙○○與未成年子女的視訊會面,但最終可配合,丙○○需要將對於乙○○的負向觀點,與乙○○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為區分。丙○○及甲○○就乙○○會面交往之條件,係同意乙○○可到住處與未成年子女會面、拒絕乙○○給未成年子女3C商品及需經甲○○同意,在家調官與甲○○會談過程中,並有向其解釋,本件已進入法院程序,「需經甲○○同意」的條件,可以調整為「會面交往前一週通知甲○○」,以為會面時間的確認,甲○○可以接受。是在與丙○○、甲○○、張俊民、乙○○、張芸嘉及張祐瑄會談後,考量目前張芸嘉及張祐瑄平日住校,每2週始返回桃園住處1次、乙○○同意會面交往訴求之調整,及乙○○明年重返職場之計畫,建議會面交往方案如后-一、平日:乙○○得每月擇定一個週六,於當日下午1時至當日下午7時與未成年子女張芸嘉及張祐瑄單獨會面交往,惟乙○○須告知行程之安排。乙○○至遲須於一週前告知甲○○會面週,若當週未成年子女無法進行會面,甲○○須配合為時間之調整。二、寒暑假期間(平日不適用):乙○○得於寒假期間擇定1次兩天一夜、暑假期間擇定2次兩天一夜,於當日上午11時至翌日下午7時與未成年子女張芸嘉及張祐瑄單獨會面交往,惟乙○○須告知行程之安排。乙○○至遲須於一週前告知甲○○會面週,若當週無法進行會面,另須配合為時間之調整。三、除上述會面交往方式外,乙○○在不干擾未成年子女生活作息下,得以通信、通話、視訊、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方式與未成年子女交往。」等語,有本院113年度家查字第133號家事事件調查報告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6至122頁)。  ㈤參酌前揭訪視及調查報告內容、聲請人、相對人、丙○○及未 成年子女當庭陳述暨相關事證,兩造間前雖有協議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方式,並經兩造實行至今,然相對人因工作因素,未成年子女多由丙○○照顧,而丙○○多以未成年子女住校、課業為由而無法依照前開協議讓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交往,若長期以往持續為之,恐進而影響未成年子女日後之會面交往及其等與聲請人間之親子關係。爰衡酌未成年子女對於母親親情之需求、相對人前開行為造成聲請人無法順利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交往,並考量未成年子女之年齡、身心狀態、生活作息、學習狀況等情事,改定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如主文第1項所示,俾聲請人得培養與未成年子女間之親情並維繫不墜,並適當約束相對人遵守會面交往之相關規定。又依友善父母原則,兩造均應確實遵守本件所定會面交往之期間及方法,且均不得有任何威脅他造之舉、灌輸未成年子女敵視對方之錯誤觀念。末本院僅係依卷內相關事證與上開審酌事項,就本件會面交往方式為改定,然此並非永久必然之安排,兩造在進行探視會面時,應懇切、慎重,並慮及未成年子女之心理及情緒反應,得經協議適時予以調整變動,必要時亦得再行聲請變更,以期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傳哲 附表:聲請人乙○○與未成年子女張芸嘉、張祐瑄會面交往之時間 、方式,及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 平日:聲請人得每月擇定一個週六,於當日下午1時至當日下午7時與未成年子女張芸嘉及張祐瑄單獨會面交往,惟聲請人須告知行程之安排。聲請人至遲須於一週前告知相對人會面週,若當週未成年子女無法進行會面,相對人須配合為時間之調整。 二 寒暑假期間(平日不適用):聲請人得於寒假期間擇定1次兩天一夜、暑假期間擇定2次兩天一夜,於當日上午11時至翌日下午7時與未成年子女張芸嘉及張祐瑄單獨會面交往,惟聲請人須告知行程之安排。聲請人至遲須於一週前告知相對人會面週,若當週無法進行會面,另須配合為時間之調整。 三 除上述會面交往方式外,聲請人在不干擾未成年子女生活作息下,得以通信、通話、視訊、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方式與未成年子女交往。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