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YDV-112-家親聲-589-20241017-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李偉立 住○○市○○區○○路00巷00號 李姵萱 共 同 代 理 人 雷皓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家徹律師 張元毓律師 相 對 人 李詩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為聲請人乙○○、甲○○之生父,丁 ○○則為聲請人2人之母,相對人與丁○○於民國83年10月23日結婚,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728號判決離婚,並於92年4月3日離婚登記後,聲請人2人均由丁○○獨自扶養,相對人不僅未善盡對聲請人2人之扶養義務,也沒有給予聲請人2人扶養費,且聲請人乙○○一不小心犯錯,相對人就會辱罵聲請人乙○○,甚至推打聲請人乙○○頭部、臉部,相對人亦會持棍子責打聲請人甲○○,相對人無正當理由,對2人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對聲請人2人故意為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為此,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請求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 二、相對人則以:相對人有穩定印刷品行銷工作與收入,相對人 不需要聲請人2人扶養等語置辯。 三、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 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第1118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㈠相對人係成年之聲請人2人之父,且相對人為00年00月0日生,有戶籍謄本為證,而聲請人2人既為相對人之成年子女,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規定,聲請人2人為相對人之法定扶養義務人,先予說明。㈡惟按非訟事件須有保護利益,始有聲請之必要,此即程序法上之權利保護必要要件,而所謂「權利保護必要」,乃指欲得勝訴裁判之當事人,有保護其權利之必要,亦即在法律上有受裁判之利益而言,如欠缺此要件,其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而民法第五章之法定扶養義務僅止於法律規定之抽象層面,各法定扶養權利人、法定扶養義務人間之扶養義務何時發生,均屬未定;應待各法定扶養權利人、法定扶養義務人間就民法所定之法定扶養要件均該當,其等間之扶養義務之具體內涵始得確定,因而該法定扶養義務人對法定扶養權利人之扶養義務始行發生。茲扶養事件為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戊類之家事非訟事件,當事人具有部分處分權,而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有其特定之程序機能、目的,程序上亦與司法資源之有效利用相關,如法定扶養權利人對於法定扶養義務人之受扶養權利尚未發生,法定扶養義務人即無請求減輕免除扶養義務,若法定扶養義務人預先聲請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基於保護必要性之考量及節制司法資源之利用,自應以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而駁回其聲請。  ㈢經查:聲請人2人固對相對人請求免除扶養義務,然相對人已 到場抗辯稱:其足以維持生活,沒有要向聲請人2人請求扶養費等語。又相對人109年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109年給付總額5,225元、110年給付總額1,560元、111年給付總額3,120元,另依相對人所提出之郵局存摺影本,至113年3月1日止,相對人尚有12萬977元之存款,相對人每月平均每日均有數千元不等之代收貨款匯入相對人郵局帳戶內,核與相對人所述相符。另觀之相對人到場行為表現:其陳述自如,尚有一定工作能力,故其抗辯稱:尚能以自身勞力維持生活等語,應堪可採。足見相對人並非不能以自己資力以維持生活。至聲請人2人主張相對人前開存摺明細顯示,相對人每月所收取之貨款金額至多為9,050元,扣除相對人自承每月之債務5、6,000元,相對人實際收入顯低於桃園市平均每人消費支出標準,相對人顯不能維持生活等語,然前開消費支出標準亦僅為參考標準,仍以每人之消費習慣而有所不同,且依前開相對人之郵局存摺明細,相對人每月均仍有11萬餘元至13萬餘元之餘額,尚難僅憑聲請人2人前開臆測,認定相對人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是聲請人2人未能舉證證明相對人扶養權利已發生,聲請人2人僅係為免相對人日後向其請求扶養,故預先提起本件免除扶養義務之請求。基此,本件聲請人2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尚未發生,自無扶養義務可免除,則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2人預先請求免除扶養義務,即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自應駁回。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傳哲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