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YDV-112-家親聲-691-20241203-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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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691號 抗 告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13年11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用。查 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費 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 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古罄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