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YDV-112-家親聲-75-20241211-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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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5號 抗 告 人 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即Joooo Cooooo Soooo)間請求酌定 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本院112年度家 親聲字第75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用。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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