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YDV-112-家財訴-30-20250331-2
字號
家財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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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3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連生 送達處所: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梁金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 年3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 廢棄部分,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則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4,755,59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2項、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 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96,582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