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YDV-112-家財訴-48-20250305-1
字號
家財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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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48號 原 告 王月娥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代理人 王岑婕律師 被 告 黃玉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 時在本院第五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 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傳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