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YDV-112-建-10-20241126-4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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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嘉禾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 月28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周嘉禾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113年9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分別於113年9月27日、113年10月25日寄存送達上訴人周嘉禾上訴狀所載地址及戶籍址所在之派出所,並分別於113年10月8日、113年11月5日對上訴人即被告周嘉禾發生送達之效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