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費用等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YDV-112-建-106-20250328-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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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06號 原 告 勝華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聿宸 訴訟代理人 賴永憲律師 被 告 力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婉婷 訴訟代理人 呂浩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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