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費用等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YDV-112-建-106-20250328-1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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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06號 原 告 勝華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聿宸 訴訟代理人 賴永憲律師 被 告 力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婉婷 訴訟代理人 呂浩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