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YDV-112-建-115-20241011-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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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15號 原 告 傅姿媛 訴訟代理人 吳詩敏律師 李惠貞律師 被 告 順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倉中智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 二十分於本院第四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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