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YDV-112-建-16-20241127-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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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男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聖多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6 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39,1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06,0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106,044元,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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