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YDV-112-建-16-20250224-3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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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男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聖多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6 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 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度建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該裁定後7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4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迄今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前揭裁定、送達回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在卷可憑,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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