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YDV-112-抗-235-20241114-2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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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235號 抗 告 人 蔡薰聿 蔡泓宇 相 對 人 陳富勇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800萬元」記載,均應更正為「880萬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係主張其父前將新臺幣(下同)880萬元轉入相 對人帳戶內,抗告人並已提出相關存入交易憑單資料附原審卷可參,故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誤將880萬元記載為800萬元,為顯然之錯誤,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