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等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YDV-112-消-16-20250115-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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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葦柔 戴政弘 蕭睿群 王婉柔 左曉紋 陳佳妙 翁詔琳 李桂瑋 黃雅君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新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長庚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新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 月13日112年度消字第1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 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94萬2,0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157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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