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費用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YDV-112-消-20-20241127-2
字號
消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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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莊格誌 訴訟代理人 王佩琪律師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一統徵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貞玲 法定代理人 趙貞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 11日112年度消字第2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 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