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YDV-112-消-22-20241209-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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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曹馨亓 訴訟代理人 吳宙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滙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敏 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 月11日112年度消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20萬9,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 3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萬4,31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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