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YDV-112-消-23-20241122-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23號 上 訴 人 胡梅蘭 被 上訴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志賢 被 上訴人 台灣飛軒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博芬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4,25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