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YDV-112-消-23-20241127-3
字號
消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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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2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飛軒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博芬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胡梅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 6,3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