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YDV-112-簡上-316-20241121-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316號 上 訴 人 李兆開 訴訟代理人 程之彥律師 黃金昌律師 劉韋廷律師 被 上訴 人 孟小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2年8月7日本院112年度壢簡字第1132號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本息部分,及該部 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被上訴人負 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之配偶為我國藝人即訴外人李瑞莎, 伊為桃園市龍潭區武漢國民小學體操教練,訴外人高敬惠為桃園市龍潭區桃園市立武漢國民中學體操教練,訴外人丁亭云為中國文化大學體育系學生,訴外人李慈紋為國立體育大學學生。上訴人因網路論壇Dcard「文章編號:000000000,文章標題:黑特瑞莎真的有付出那麼多?」之文章(下稱系爭文章)及其下方留言內容,對李瑞莎參與我國韻律體操推廣事務有所攻訐、質疑,心生不滿,並認系爭文章及相關留言源於伊與高敬惠、丁亭云、李慈紋(下合稱高敬惠等3人),乃先於民國110年4月29日1時43分許,以其所使用網路論壇Dcard ID「jj0988」,公然在系爭文章下方發表編號414留言「這個文章的源頭是龍痰國中教練高jin會,體大李辭蚊,和武汗國小教練孟xiao啞連和體糙邪會那些老不休 故意抹黑瑞莎的」等語(下稱414號留言)。再於同日1時53分至16時12分期間,公然在系爭文章下方發表如附表所示留言(下稱系爭言論),使不特定多數之網路論壇Dcard使用者,得以藉由414號留言與後續討論脈絡,特定系爭言論指涉對象為伊及高敬惠等3人。上訴人以系爭言論侵害伊之名譽權,致伊受有精神上痛苦。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給付慰撫金新臺幣(下同)80萬元,並加計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等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於本院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系爭言論中僅有編號3、6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權 ;又綜合審酌各項情形,原審判決賠償慰撫金數額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上訴人發表414號留言及系爭言論,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 院卷第87、100頁),應堪認定。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侵害名譽權之慰撫金80萬元,則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茲論述如下: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又公然侮辱之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業經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闡述明確。  ㈡觀諸系爭言論,編號1所謂「在龍潭眼紅要不到錢的老乞丐」 等語,對照414號留言及被上訴人、高敬惠均在桃園市龍潭區學校任教之事實,足使一般人認為其指涉對象係被上訴人與高敬惠。編號2、4之指涉對象則為就讀國立體育大學之學生李慈紋。編號3、6上訴人不爭執係指涉被上訴人。編號5所稱「你們這些廢物」,對照414號留言脈絡,應認指涉對象涵蓋被上訴人、高敬惠、丁亭云。準此,系爭言論中編號1、3、5、6(下稱系爭侵權言論)為針對被上訴人所為。而該等言論依一般社會通念,乃粗鄙、不雅、輕蔑之言詞,具有貶損他人聲譽之含意,足使辱罵對象之社會評價產生負面影響。且上訴人留言之目的顯為貶損被上訴人之名譽,難認對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有何助益,亦非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更非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且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故被上訴人之名譽權應優先受到保障。從而,上訴人以系爭侵權言論辱罵被上訴人,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依上說明,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院刑案亦同此認定,以上訴人觸犯公然侮辱罪,經112年度簡上字第296號判刑確定(下稱系爭刑案),此經調閱該案卷甚明。  ㈢上訴人以系爭侵權言論辱罵被上訴人,不法侵害其名譽權, 被上訴人於精神上應受有相當痛苦,自得請求上訴人賠償慰撫金。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爰綜合審酌:⒈系爭侵權言論之內容與發表情境、對於被上訴人名譽之侵害程度、被上訴人因此所致精神上之痛苦情形。⒉被上訴人職業為體操教練,教育程度為碩士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系爭刑案偵字卷第69、73頁之調查筆錄、戶籍查詢資料與本院卷第23頁之論文查詢資料);110年度報稅所得為薪資28萬0193元,名下登記財產有房屋、土地、汽車、投資等(見原審外放卷第25至29頁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⒊上訴人經商,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系爭刑案偵字卷第11、25頁之調查筆錄、戶籍查詢資料);110年度報稅所得為薪資90萬3000元,名下登記財產有房屋、土地、投資等(見原審外放卷第33至37頁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各種情況,認被上訴人得請求之慰撫金,應以12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 付12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1月19日(見附民字卷第11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此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分別就兩造為准、免假執行之諭知,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上訴。至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尚有未合。上訴人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譚德周 (不得上訴) 附表: 編號 留言時間(民國) 留言內容 0 110年4月29日1時53分 【留言編號423】 說到底就是一些在龍潭眼紅要不到錢的老乞丐 0 110年4月29日7時20分 【留言編號524】 這群龍潭教練底下的體大女智zhang們想抹黑也抹的太好笑了,覺得隨便寫幾句話就可以抹黑?那就讓鄉民給你們看什麼是正義。tmd。我記得那些選手裡面有個體大的叫做李詞蚊吧,體大的鄉民們在學校看到她時記得好好關照一下哦,問她幹嘛抹黑一個全心全義為台灣付出的新住民。tmd這些酸民根本不配做台灣人,身分證全剪了去對面加入共產黨啦 0 110年4月29日8時55分 【留言編號588】 廢物教練能教出什麼學生看這些沒程度的抹黑就知道了,瑞莎加油 0 110年4月29日9時08分 【留言編號593】 B591 非常發達你看她們選手李詞蚊肥的像豬一樣 0 110年4月29日10時08分 【留言編號631】 支持提告,你們這些廢物有種不要刪文,把ip都搜集起來 0 110年4月29日10時36分 【留言編號642】 B641 應該是他們教練的問題,上樑不正下樑歪。教練自己智zhang他們能好到哪去。有人說男大生用老二想事情,這些女選手大概都用肛門在想 0 110年4月29日16時12分 【留言編號820】 B37 高近會的fb裡面有看到丁t云的照片,他也是去文化大學體育系,就是你吧,怎麼連文化也在湊熱鬧我以為只有體大的腦子有問題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