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YDV-112-簡上-333-20250120-3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333號 上 訴 人 陳明勛 被上訴人 卓孟涵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 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吳佩玲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尤凱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