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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12

案號

TYDV-112-簡上-350-20250212-2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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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張新盛 被 上訴人 椰林尊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于鑫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頁第13行關於「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於166,6 67元金額範圍內勝訴」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於 116,667元金額範圍內勝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爰依被上訴人聲請更正之。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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