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YDV-112-親-102-20250115-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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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親字第10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丙○○ 己○○ 乙○○ 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丁○○ 庚○○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13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上開廢棄部分,確認被上 訴人丁○○、庚○○對於被繼承人戊○○之代位繼承關係存在,屬非因 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 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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