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V-112-訴-1113-20241129-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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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13號 原 告 黃長明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 被 告 洪阿春 洪金 蕭洪美玉 陳洪美珠 洪瑞伶 洪美玲 洪美珍 黃國宏(承當黃正堂訴訟) 鍾玉珠 洪坤安 洪乙榮 洪宜秀 洪宗誠 洪崇睦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 訴訟代理人 賴毅正 洪振豪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 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