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V-112-訴-1113-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13號 原 告 黃長明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 被 告 洪阿春 洪金 蕭洪美玉 陳洪美珠 洪瑞伶 洪美玲 洪美珍 黃國宏(承當黃正堂訴訟) 鍾玉珠 洪坤安 洪乙榮 洪宜秀 洪宗誠 洪崇睦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 訴訟代理人 賴毅正 洪振豪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 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