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DV-112-訴-1164-2024123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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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6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複代理人 林大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成、陳榮欽、陳榮村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遭被告陳永成、陳榮欽、陳榮村等人無權占有,並搭建如附表所示占用面積之地上物,爰提起訴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拆屋還地可得之利益為斷,至於原告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㈡因原告主張被告陳永成、陳榮欽、陳榮村占用系爭土地面積合計694.76平方公尺(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而系爭土地於民國112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100元,此有土地謄本在卷可佐(本院卷第31-33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27,55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73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用55,945元,尚應補繳792元(計算是:56,737元-55,945元=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附表 編號 占用地號 占用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元/㎡) 訴訟標的價額 (元/㎡) 1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18.98 8,100 (118.98+575.78)8,100元 =5,627,556元。 2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575.78 註: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係以土地之占用面積公告土地現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