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管款等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YDV-112-訴-1251-2025031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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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子傑 羅文滿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古馷芯(原名:古錡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管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 年12月27日112年度訴字第125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1,963元【計算式 :1,131,084元+1,131,084元+投資基金3分之2為1,329,795元(基 金總價額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價額為464,141元+456,891元+ 461,899元+611,762元=1,994,6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4 30元(適用新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上訴。另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裁判費僅繳納23,473元,惟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3,591,9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適用舊法 ),上訴人尚應補繳13,167元,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