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YDV-112-訴-1320-20241114-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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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20號 上 訴 人 呂鴻君 被 上訴人 許彥霖 陳宇倫 林俊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8 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7萬6,49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20號第一審判決(下稱 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於原審訴請:㈠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彥霖間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簽立之買賣契約無效;㈡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彥霖、陳宇倫間於106年11月29日簽署之讓渡書契約書無效;㈢被上訴人陳宇倫應將107年1月26日以買賣為原因,就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㈣被上訴人林俊耀應將與被上訴人陳宇倫間以買賣為原因,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並聲明:原判決廢棄,及訴請如其於原審所為前開訴之聲明。上訴人於原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準,本件經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起訴時與上開不動產附近條件相似之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萬2,000元。又上開不動產之房屋面積合計為81.34平方公尺等情,有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故本件上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504萬3,080元(計算式:6萬2,000元×81.34平方公尺=504萬3,080元),且上訴人各項上訴聲明之經濟目的同一,自無庸合併計算其價額。是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4萬3,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6,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