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YDV-112-訴-1344-202410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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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44號 聲 請 人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何明光 訴訟代理人 徐明豪律師 相 對 人 徐金川 徐陳香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庭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聲請人聲明由相對人承受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 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同法第177條第1、2項規定:「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被告徐琇怡已於起訴後之113年2月17日死亡,有個人 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見個資卷)。原告即聲請人於113年3月20日具狀聲明由徐琇怡之父母即相對人承受訴訟等語。惟相對人已向法院拋棄對徐琇怡之繼承權,此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相對人既已拋棄繼承,其等均非徐琇怡之繼承人,聲請人聲明由相對人承受本件訴訟,於法未合,其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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