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YDV-112-訴-1361-20241120-5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常克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姜碧玉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2萬元(另原判決第三項判命上訴人按月給付被上訴人相當於 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之2第2項規定, 不併算其價額),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4,07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2萬4,07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的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 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