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連帶債務分擔額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YDV-112-訴-1387-20241104-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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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棋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明彰 李秀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連帶債務分擔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 3年8月3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87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 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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