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YDV-112-訴-1427-20241212-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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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27號 上 訴 人 黃瑞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姜靜儒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15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14 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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