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YDV-112-訴-1795-20250325-3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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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長茂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壯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2月20 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95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65萬7,461元(計算式:上訴人主張騰空返 還面積33㎡×69,356元/㎡+上訴聲明第2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6萬8, 713元=265萬7,4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933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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