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YDV-112-訴-1804-20250325-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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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04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謝語心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帆毅 陳德毅 謝清正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04號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19日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 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係新臺幣(下同)839,37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芝菁